屏東縣九如鄉一名李姓男子,在母親過世、家境吃緊、相關補助款又尚未下來時,村長基於關心自掏腰包拿出3千元救急,他卻為了賺取賄選檢舉獎金「反咬一口」,跑去向警方報案,指控村長替特定縣議員候選人買票。法院認定他誣告屬實,依誣告罪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,宣告緩刑3年,並科加附帶義務及公益勞務。
根據法院判決內容,九如鄉三塊村村長得知李男母親過世,且相關補助尚未核發,基於關心主動拿出3千元提供協助,並非為了選舉或要求投票支持任何候選人。李男明知金錢往來與選舉無關,卻向警方報案稱這3千元是村長代縣議員候選人王景山轉交,意圖指控村長涉入賄選,以取得賄選檢舉獎金。
案件進入檢察官偵辦後,李男在具結後仍持續做出不實陳述,聲稱村長除給予金錢外,還要求他本人、其兒子與父親都將選票投給特定候選人。
法院判決指出,相關說法經調查後證實與事實不符,卻已使檢察機關投入選舉賄選案件調查,也讓村長承受被刑事追訴的風險。審理過程中,李男於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坦承犯行,法院因此以簡式審判程序處理本案,並認定其行為同時觸及誣告與偽證,但屬同一行為觸犯數罪,從一重論以誣告罪科刑。
在量刑部分,法院斟酌李男明知誣指公務人員收賄屬重大不實指控,卻為金錢利益提出檢舉,造成司法資源耗費並讓無辜者承受壓力,原本難以輕縱。不過,判決也記載,李男已與村長達成調解,賠償3萬元並取得原諒,且他沒有前科,遂依法律規定予以減刑,最後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,宣告緩刑3年。
緩刑期間交付保護管束,並須在判決確定後1年內向國庫繳納10萬元,另依檢察官指定到符合公益目的的機構完成40小時義務勞務。法院並於判決中明示,若李男在緩刑期間嚴重違反相關負擔,緩刑仍可能遭撤銷,改為實際執行刑期。
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