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屏東霧台4黑熊遭獵殺判無罪!屏檢上訴:非營利自用不是保護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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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: 屏東霧台鄉發生原住民獵殺4隻臺灣黑熊及多隻保育類野生動物案件,屏東地院於日前依《野生動物保育法》新增的「非營利自用」規定,判決顏姓等9人獵捕保育類動物部分無罪。屏東地檢認為,原判決在事實與法律適用上有錯

屏東霧台鄉發生原住民獵殺4隻臺灣黑熊及多隻保育類野生動物案件,屏東地院於日前依《野生動物保育法》新增的「非營利自用」規定,判決顏姓等9人獵捕保育類動物部分無罪。屏東地檢認為,原判決在事實與法律適用上有錯誤,也不利生態保育,因此提起上訴,請求撤銷原判決並依法論罪科刑,並強調要釐清「狩獵文化權」與「生態保育」之間的憲法界線。

依法院先前新聞稿說明,顏男等9人均為原住民,被控在111年10月至12月間,在霧台山區以獵槍及陷阱獵捕、宰殺保育類野生動物,共獵得臺灣黑熊4隻、臺灣水鹿15隻及臺灣野山羊3隻。

法院認為,9人係基於非營利自用目的獵捕,其中1隻黑熊另有「危及人類性命之虞」,符合修法後對原住民族的除罪事由,遂就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判決無罪;至於是否適用行政罰,由主管機關另行判斷。另顏男為替2名兒子頂替獵熊,在偵查中承稱行為人一事,則依意圖使犯人隱蔽而頂替罪判處拘役10日,得易科罰金。



檢方在上訴理由中提到,「非營利自用」不是只要具原住民族身分就可適用,仍須與部落傳統狩獵文化有關,並依司法院釋字第803號解釋,強調狩獵權必須建立在「依循部落傳統文化傳承」的基礎上。

檢方整理本案過程指出,包括在採草藥途中偶遇黑熊就開槍射殺、開吉普車深入溪床發現黑熊後分隊包圍射殺、以鋼製吊索陷阱(山豬吊)讓黑熊受困後近距離補槍,以及將熊屍夾在機車騎士與乘客之間三貼載運、沿途錄影嬉鬧並在民宿陳列拍照等行為,具有「戲謔性」及「殘忍性」,與原住民族狩獵文化中「敬天、惜物、尊重生命」的精神不符。

檢方表示,被告在短時間內獵殺4隻瀕臨絕種的臺灣黑熊,以及5隻臺灣水鹿與3隻臺灣野山羊等保育類動物,其規模、手段與動機,已超出台灣社會對「維持生存」或「傳統祭儀」狩獵的理解範圍,屬「機會主義式」濫殺。部分行為發生於「部落尋根活動」期間,活動主辦單位並未允許狩獵,卻仍有人攜帶獵槍入山。

檢方認為,原判決未區分「個人脫序行為」與「集體文化實踐」,將少數人的行為等同部落文化,恐造成真正遵守狩獵禁忌的原住民族再次受傷害,因而依法提起上訴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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