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屏東酒駕撞死騎士後逃離現場!男子遭判刑2年、緩刑5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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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: 屏東地方法院國民法官審理113年度原交訴字第1號公共危險案件,涉及劉男酒駕肇事致死後逃逸一案,於11月5日傍晚宣判,全案合議庭判處劉男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,緩刑5年,期間須接受保護管束,並履行相關義務勞務與賠償

屏東地方法院國民法官審理113年度原交訴字第1號公共危險案件,涉及劉男酒駕肇事致死後逃逸一案,於11月5日傍晚宣判,全案合議庭判處劉男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,緩刑5年,期間須接受保護管束,並履行相關義務勞務與賠償責任。

法院判決指出,劉男於2023年9月10日晚間,在屏東縣九如鄉一處友人住處飲酒後,體內酒精濃度已逾吐氣酒精濃度每公升0.25毫克,卻於次日凌晨1時許酒駕上路,沿屏東縣九如鄉東寧路由西向東行駛至該路段與東晉街交岔路口時,以時速108公里逆向行駛,追撞正欲左轉的機車,造成騎士楊姓男子頭部重創,當場死亡。劉男事後未停留現場,亦未報警或施救,即徒步離去。

法院審理後認定,劉男犯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致人於死罪,處有期徒刑1年8月;另犯交通事故致人於死而逃逸罪,判刑10月,合併執行刑期為2年,宣告緩刑5年,並須於緩刑期間內完成120小時義務勞務,並依協議持續履行賠償義務。

判決指出,雖劉男行為嚴重,但其與被害人家屬間已成立調解並給付七成賠償,現仍持續履行,且雙方關係已有修補,加上被害人家屬當庭陳述意見後,法官認為可促進被告與被害人家屬重新融入社會,裁定給予緩刑,全案可上訴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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