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投案是否會減刑?檢方:不具法定自首減刑要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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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: 屏東縣高樹鄉廣興國小關福分校命案,王嫌自知法網難逃,在屏東市慈鳳宮利用電話主動打給民族派出所投案,並由員警將嫌犯帶往派出所,由里港分局帶回分局製作筆錄,針對王男主動到案說明,是否符合自首減刑原則?近幾 ...
(小鎮資訊/社會案件)屏東縣高樹鄉廣興國小關福分校籃球場旁,2/9清晨驚見半裸女屍,調查後發現死者是住高雄市美濃區21歲邱姓女子,33歲王姓前男友2/10凌晨投案;檢方發現,邱女頭部不止遭受重物攻擊至變形,王嫌甚至持刀往死者身上連續砍至少14刀,其手段極為兇殘,而在媒體及社群大肆報導之下,王嫌自知法網難逃,在屏東市慈鳳宮利用電話主動打給民族派出所投案,並由員警將嫌犯帶往派出所,由里港分局帶回分局製作筆錄,針對王男主動到案說明,是否符合自首減刑原則?近幾日在社群媒體上也引發熱烈討論。

檢方表示,法律上只有「自首」得減輕其刑,而且必須在犯罪未發覺前為之,檢警根據案發後所掌握的相關事證,認為王男涉有重嫌,已通知王男到案說明,但王男卻避不見面,檢方認為有必要拘提到案,早在王嫌出面前就發出拘票,不論是什麼原因讓他現身,均不影響拘提程序的進行,對檢方而言,王嫌是被「拘提到案」,而主動到案說明,只能算犯後態度的一部份,因此不具法定自首減刑要件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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